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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学考研【知行法学丨2019年人大法学考研初试经济法真题解析...

2023-06-01 作者:gong2022




第一部分 笔试部分1考研初试笔试题
一、材料分析题
材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意见征求稿)》中有关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

问题:
1.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和《立法法》有关规定,本次个税法改革中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定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2.个税法专项附加扣除主要存在哪些问题?
3.从税收法定原则及其相关法规角度,我国个税改革中应当如何完善专项附加扣除制度?

思路分析
本题的题眼在于2018年末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配套法规中引入的专项附加扣除制度。该项制度是个税法修订中的一项重点,旨在体现税法“量能课税”的原则,以更加精细的方式从个人应税所得中扣除生计支出,当年选考经济法的考生对此项制度应当有所了解。

本题的第一小问考察税收法定原则,要求考生在掌握此原则的基础上对专项扣除制度的授权立法行为进行评析,只要考生能将税收法定的知识点灵活调动起来,就能解决该题。

第二小问和第三小问即涉及到知识点拓展,考生在备考期间若未就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的立法目的、结构设计以及不足之处进行延伸阅读理解,就难以在这两道题中得到高分。这体现出时政热点以及立法动向对经济法考题的深刻影响。从应试技巧的角度上看,第一问即给第二问指明了一条方向——授权立法的授权范围的边界,第二问可以直接套用第一问的答案,但应注意第二问除了第一问的形式性问题外还应包含这项制度的实质性缺陷;第三问亦承接第一问,其并未要求考生给出实质性问题的解决方案,而是将视野限定在税收法定及相关法规的角度,本质上是要求考生提出具有可行性的解决权力机关的专业性不足与行政机关合法性不足之间的矛盾关系的方案。需要注意的是,此类题目并没有标准答案,因为一项法律制度具有多种观察角度,且总是处于超前或落后于社会经济现实的过程中,再加上考生一般对学术热点的掌握的深度和广度具有一定随机性,所以只需根据自己的知识储备回应题干问题即可,不必过分追求答案的全面性。

参考答案
1第一问: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和《立法法》有关规定,本次个税法改革中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定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存在问题。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征税与纳税都必须有法律根据,并且依法征税和纳税。法律明文规定为应税行为和应税标的物的,必须依法纳税,反之不得征纳税。它要求税收立法要遵循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课税程序合法的原则,即使为了弥补立法机关在税务领域的专业性不足而将该事项委托给行政机关,也只能授予行政机关就具体个别事项制定细则的权力。

在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这一原则体现为:“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行政法规执行。”在我国《立法法》中,立法者对此类授权立法作出了限制:“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

新修订的个税法规定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实质上是将涉及专项附加扣除的大部分立法权授予国务院,只限定了教育、医疗、住房、赡养等几项大的支出用途。从税收法定原则的角度上看,这样的规定违背了课税要素法定的原则,专项附加扣除作为一项重要的税收优惠,其范围、标准、期限、原则均应由权力机关加以规定,而不应授予行政机关一揽子权力。从相关规定的角度上看,《立法法》要求授权决定应当明确其事项、范围等等,而不应以以上所有要素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相关规定。

总之,此项规定逾越了授权立法的界限,税收基本制度作为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其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当由反映人民意志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新引入的专项附加扣除制度也不例外。即使为保证其专业性和及时性授权国务院制定细则,也不能违反《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和税收法定的原则。

2个税法专项附加扣除主要存在哪些问题?

个税法专项附加扣除存在的问题可分为两类,第一类即为第一题中提到的行政机关立法权过大,违反税收法定原则的形式性问题,此处不再赘述;第二类即为这项制度本身存在着的过程中或者结果中有待完善的实质性问题,以下详述之。

在纳税人自主申报环节中,存在涉税信息使用范围不甚明晰的问题。

税务申报从性质上属于意思表示范畴,纳税人可依其自由意志进行申报事项的自主选择,并经税务机关认定以发生法律效力,但是《个税法》第6条涉及的信息申报,基本忽略了纳税人可选择是否享受扣除的自由,呈现出“重义务轻权利”的观念。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利用范围和限度也缺乏明确且稳定的制度回应。不清晰的信息利用条件、不明朗的税务操作态度,引发了市场恐慌和动荡,影响了经济机制的自发运行,使得本应当惠及纳税人的实体制度,因其程序操作而表露出不必要的负外部性。

在第三方协助环节中,存在涉税信息共享机制不甚完善的问题。
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收集途径,除纳税人自主申报外,另一重要来源则来自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各行政部门根据新修订的《个税法》负有第三方信息共享义务。这意味着税务部门将会获得更多公民的信息,信息的覆盖面也将更全面而深入,而纳税人却不参与共享过程之中,相应细节可能不为纳税人所知悉。这样的信息共享可能成为损害纳税人权利的隐形利器。

在税务机关核实环节中,存在信息误报惩戒条件不合理的问题。
纳税人申报的涉税信息是专项附加扣除的重要基础,为确保申报信息真实、可靠、完整,降低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的风险,有关规定规定了税务机关可通过第三方共享或事后抽查等方式对纳税人报送信息进行核实。若存在虚报信息等行为,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实施相应处罚或惩戒。但是针对以上不诚信税务行为的规定存在程度界定不明确、准用性规则指向不明、未给予纳税人自我挽救的失信修复机制等问题。税收征管的着眼点并不单纯在于便利征收、维护国家税收利益,更需要关注纳税人权利保护、促进和谐征纳关系的建构。

扣除标准定额居多,不能精确地反映纳税人的生计支出。
本次制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原则是简便易行和切实减负,因此在制定标准中主要是采用定额标准,即无论实际发生额是多少,均采用统一的扣除标准进行扣除。这种标准虽然简便易行,但是不符合量能负担原则。一些规定未能考虑到少数群体的税收利益,这个问题在住房支出、赡养老人支出扣除方面广泛存在,例如对非独生子女且兄弟姐妹一方意外身亡的情况未予考虑。

纳税地点可能产生冲突,可能出现个税纳税地和扣除取得地不匹配的情况。
例如,赡养老人和子女教育支出发生在纳税人的经常居住地,住房租金支出、大病医疗支出和最后纳税申报是在其工作所在地,纳税人又可能从第三地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劳动报酬等,这可能导致纳税人在多地预交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年底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若发生个人所得税退税,退税费用应该来源于哪个地区,在这一问题的确定上存在困难。如果不同地区采取分摊的方法,可能会导致实际纳税地承担了扣除发生地的成本,造成地方财政收入和支出间的不匹配问题;税务机关在核实扣除真实性时,也可能在信息获取、部门协同等方面面对较大阻力

3从税收法定原则及其相关法规角度,我国个税改革中应当如何完善专项附加扣除制度?

税收法定原则与我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均要求提高税收立法的位阶,使得税收立法真正反映人民的意志,以更好地实现税收职能。随着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深入以及专项扣除制度的实施,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法律的形式具体规定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程序、救济方式等事项,并最好在个税法中直接作出规定。

一、明确界定申报信息的利用边界
首先,税务机关应当给予纳税人自主选择是否申请专项扣除的权利,但这种自愿放弃权利的行为只能限于合法目的的范围内;其次,税务机关也应谨慎对待纳税人选择申报的涉税信息,避免信息利用反而增加纳税人负担或者造成其他不利影响,减少纳税人申报信息的后顾之忧;最后,在《个税法》中应当再增加一条原则性表述“纳税人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仅作为纳税人享受扣除和税务机关核实扣除的依据,税务机关不得据此作出对纳税人不利的决定”。

二、逐步完善信息共享的操作流程
需要处理好第三方信息提供和税务机关信息存储中纳税人隐私保护的问题,避免个人信息秘密被不当知悉、收集和公开。

三、合理优化信用惩戒的适用机制
从纳税人信息申报不当行为的惩戒环节来看,最为关键的是要对现行规则进行适度“柔化”,考量纳税人具体情况中的可归责性,创制更为合理的惩戒适用机制,避免征管罚则对纳税人的过度伤害。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可以纳入对纳税人主观心态的判定、允许纳税人通过事后不久进行失信修复等措施。

四、进一步完善扣除标准
要在总结专项附加扣除制度施行以来的经验的基础上,由统一定额标准向据实扣除、按一定比例据实扣除,以及最高扣除限额、最高收入扣除比例限制等不同标准相结合转变,采取灵活多样的扣除方式。此外,要进一步完善亲属纳税人间的减税利益分配,并探索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纳税。

二、论述题

请论述市场规制法的性质与特征

思路分析
本题揭示了人大经济法中论述题的常见出题方向,即注重对原理性知识的考察。总体来说难度一般,本题在第三编市场规制法——第一章市场规制法原理——第一节市场规制法概述中有着直接的体现。因此,对熟练掌握该讲义的同学而言,基本分是可以拿到的。但仅仅拘泥于教材的论述很难給人眼前一亮的感觉,并且对大多数同学来说,讲义的内容能记忆个80%就已经很不错了。因此,针对此类与讲义知识点重合程度较高的题目,也切不可掉以轻心,除回答出教材知识点外,还应当运用体系思维,将市场规制法放到整个经济法体系中,通过和宏观调控法等的比较以及对市场规制法具体内容举例的方式来进一步展开论述。

参考答案

一、概念
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它是经济法体系“一体两翼”(即经济法主体、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之重要一翼。

市场规制关系,是国家在规制市场主体行为和市场监管主体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协调与管理关系,主要是国家或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具体包括商品生产经营规制关系、市场竞争关系,市场监管关系。
市场规制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商品生产经营规制关系
商品生产经营规制关系是指作为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受国家以质量、价格、计量、标准、广告和特许经营法律、法规标准规制的经济关系。

(二)市场竞争关系
市场竞争关系,即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市场竞争关系。竞争机制是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的重要机制。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国家必须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方面的立法,依法加强对市场竞争活动的规制,规范经营者的市场竞争行为,查处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市场监管关系
市场监管关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对市场主体是否遵从市场规则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进行的监督、督促和检查活动中产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市场执法关系,例如银行业监管、保险业监管等。市场监管关系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二、性质
市场规制法是经济法体系中的主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的主要法律制度。
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都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都具有公法与私法相互融合、渗透的特点,在调整对象上具有同质性,因此,它们在法律调整内容与方法等方面存在紧密联系。

但是,在经济法体系中,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又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子系统。
市场规制法主要调整微观经济管理关系,大多针对企业公司或其他经营者的经济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它们构成宏观调控法所调整的宏观经济关系的微观基础。宏观调控法主要调整宏观经济管理关系,调节的是社会宏观经济利益,主要规范和约束政府经济行为和政府管理宏观经济的行为,促进经济与社会全面、协调、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三、市场规制法的特征有:

(一)市场规制法的本质是国家权力对市场交易活动的依法适度干预。
市场经济的理论和实践充分表明,市场交易的失败即市场失灵,是国家干预市场交易活动的主要根源,国家干预市场交易活动的宗旨是重现和复制公平的市场交易活动。为了提高国家干预市场交易活动的经济和行政手段的效率和确定干预市场交易的范围,有必要依法强制实施和规范国家重现和复制市场的行政和经济手段。

(二)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是生产经营规制关系、市场竞争关系、市场监管关系。
该关系具有政府经济管理关系的属性,但它不同于政府对宏观经济的管理关系,市场规制法规制的主体是微观市场主体。

(三)市场规制法是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秩序进行调控,这集中体现了现代经济法的本质。
市场规制法在特定的市场环境中贯彻特定的经济政策,对各种交易关系和竞争关系进行有别于民法的特殊安排,以弥补民法在建立良好市场秩序方面的不足,进而实现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与和谐发展。

2考研复试笔试题
一、材料分析题
材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主席刘士余于2018年10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上述草案的说明

问题:
1.为什么要限制“公司回购本公司的股份”和“公司接受本公司股票质押”?
2.结合国际国内时势,谈谈本次修改公司法完善允许股份回购的情形,适当简化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提高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额上限,延长公司持有所回购股份的期限,有什么价值和意义。
3.为什么要补充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规范要求?

思路分析
本题考察2018年《公司法》的修订内容及其修订原因,了解公司法关于股权回购的新规定是用来适应何种社会经济现实的。考生只要在准备复试的过程中,浏览相关热点文章,即可在一定程度上应对此题。

参考答案

本题涉及的股权回购问题并非经济主体法中的核心内容,而是公司法、证券法交叉的末端知识。此外,材料本身完全是2018年的立法动向介绍,题目设置也聚焦于2018年的修订文本本身,对以后年度的考生参考意义不大,故省略本题的参考答案。

二、材料分析题
材料是有关金融体制改革的一个文件内容,即《“十三五”现代金融体系规划》里提出来的金融领域要达到五个目标、八个任务。

问题:
1.为什么要“积极有序发展股权融资,大力发展债券融资”(为什么要减少债权性融资,增加资本性融资)?
2.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目前存在什么问题?有什么建议?
3.金融法治对于实现十三五规划中的提出来的金融领域要达到的五个目标、八大任务有何建议?

思路分析
这道题是围绕《“十三五”现代金融体系规划》展开的。当前,我国已迈入十四五规划,虽然有些过时了,但是从这道题可以感受人大出题的角度——围绕当年热点展开。本题材料给出一个文件内容,很多同学此前可能没了解过这个文件,一下子慌了神,但细细审题就会发现,只要具备扎实的基础知识和对金融领域相关知识的了解以及对答题技巧的掌握,是可以拿到较高分数的。

1为什么要“积极有序发展股权融资,大力发展债券融资”(为什么要减少债权性融资,增加资本性融资)?

教材中并没有债权性融资和资本性融资的相关内容,本身题目有些超纲,但这也是经济法考题的特色之一。

首先,我们对题中的几个概念应有所了解。股权融资是指企业的股东愿意让出部分企业所有权,通过企业增资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同时使总股本增加的融资方式。股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无须还本付息,但新股东将与老股东同样分享企业的赢利与增长。债券融资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向债权人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从而获取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债权融资是指企业通过举债的方式进行融资。(一般是通过中介机构——银行进行融资)债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首先要承担资金的利息,另外在借款到期后要向债权人偿还资金的本金。

其次,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都属于直接融资,是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也称为资本性融资。债权性融资属于间接融资。“积极有序发展股权融资,大力发展债券融资”的主旨其实是要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我们现在已进入“十四五”时期,这一任务仍然没有改变,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提高直接融资比重。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面向“十四五”这一新的历史起点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也是“十四五”时期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战略目标和重点任务。

最后,结合当前的目标和任务,本题完全可以转化为“为什么要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直接融资的优势”“怎样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等对我们当前备考具有重大意义的考题,并且通过此题的解答,可以拓宽我们的知识面,了解一些新的热点。总而言之,这道题还是十分重

要、很有意义的。

2为什么要“积极有序发展股权融资,大力发展债券融资”(为什么要减少债权性融资,增加资本性融资)?

此题与17年初试论述大体相似,可参考17年初试论述的解析。

3金融法治对于实现十三五规划中的提出来的金融领域要达到的五个目标、八大任务有何建议?

首先,了解题目中的五个目标、八大任务。五个目标是指:着力实现更高水平的金融市场化、着力推动更加全面的金融国际化、着力创新高效安全的金融信息化、着力推进完备统一的金融法治化、着力实现金融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八大任务是指:健全金融调控体系、建立现代金融监管体系、优化现代金融机构体系、健全金融市场体系、建设高层次开放型金融体系、强化金融基础设施体系、完善支持实体经济的金融服务体系、筑牢金融风险防控处置体系等。

其次,五个目标、八大任务的核心是建设现代金融体系,建设现代金融体系是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的一个目标,也是“十三五”时期的一个重要任务,属于当时的一个热门话题,需要掌握一定的拓展知识。从金融法治的角度看,五个目标、八大任务涉及到整个金融法体系,可归结为金融主体(含调控主体、监管主体、营业主体)法、金融调控与监管法、金融业务管理法、涉外金融法四个大的方面。所以,我们可以立足于这四个方面,从教材、讲义中汲取相关知识,进行作答。

最后,此题考生一方面可以结合教材、讲义的基础知识进行回答,另一方面,有能力的话,也可以结合一些重要讲话、论文进行回答。提示一下,经济法考题的特色就是紧跟时事热点、有时会有一些超出教材之外的问题,尽管如此,我们还是要掌握扎实的基础知识,在对一些热点、会议、讲话没有了解的情况下,学会分析转化问题,运用基础知识进行作答,得到合理的分数。最后啰嗦一句,有些题目本身就是带有选拔性质的题目,想要从考研大军中脱颖而出,就必须具备宽广的知识面和乐观的心态,同时掌握一定的答题技巧。但是,不是所有题目都超纲、超范围,所以,在备考过程中,最最最重要的

一定是基础知识。在把基础知识透彻掌握的基础上,对时事热点进行了解,才是合理、正确的复习方法。

参考答案
1为什么要“积极有序发展股权融资,大力发展债券融资”(为什么要减少债权性融资,增加资本性融资)?

一、概念
股权融资是指企业的股东愿意让出部分企业所有权,通过企业增资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同时使总股本增加的融资方式。股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无须还本付息,但新股东将与老股东同样分享企业的赢利与增长。

债券融资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向债权人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从而获取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

债权融资是指企业通过举债的方式进行融资。债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首先要承担资金的利息,另外在借款到期后要向债权人偿还资金的本金。银行信用是债权融资的主要形式。

二、区别
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都属于直接融资,是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也称为资本性融资。债权性融资属于间接融资,间接融资就是金融中介化。直接融资是指不经过任何金融机构完成双方的借贷或者通过有价证券或者是合资的方式进行融资(发行企业债券和股票、合资合作经营以及企业内部融资)。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是一对相对的概念,间接融资则是通过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比如银行信贷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信贷、融资租赁以及项目融资贷款等。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区别在于:

(一)金融机构所起作用不同。在间接融资方式中,商业银行是核心中介机构。在直接融资方式中,以证券公司为核心
(二)使用的金融工具不同。间接融资主要是借贷凭证,直接融资主要是股票、债券等。
(三)二者的特点不同。间接融资一般具有风险小、安全性高的特点。直接融资往往成本较低。

三、意义
题目中“积极有序发展股权融资,大力发展债券融资”的主旨是要增加直接融资、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我们现在已进入“十四五”时期,这一任务仍然没有改变,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面向“十四五”这一新的历史起点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也是“十四五”时期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战略目标和重点任务。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意义在于:

(一)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是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迫切要求。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要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从国际经验看,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造活力,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需要充分发挥直接融资特别是股权融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的独特作用,加快创新资本形成,促进科技、资本和产业的紧密融合。

(二)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是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关键举措。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健全要素运行机制,完善要素交易规则和服务体系。发展直接融资可将不同风险偏好、期限的资金更为精准高效地转化为资本,促进要素向最具潜力的领域协同集聚,提高要素质量和配置效率,推动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从境外经验看,以直接融资为主导的经济体,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中往往能够抢占先机,转型过程也更为平稳顺畅。

(三)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是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应有之义。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以金融体系结构调整优化为重点。我国融资结构长期以间接融资为主,信贷资产在金融总资产中的比重超过70%。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有助于健全金融市场功能、丰富金融服务和产品供给,提高金融体系适配性;有助于稳定宏观杠杆率,更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是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途径。合作共赢仍是世界经济发展的主流,对外开放始终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在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下,国际贸易投资明显下降,全球产业链供应链遭遇梗阻,供需两端受挫。面对困境,我们需要加快打造更为开放融合的直接融资体系,进一步便利跨境投融资活动,积极促进内需和外需、进口和出口、引进外资和对外投资协调发展,助力全球产业链供应链进一步连接、优化、巩固。

四、做法
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从经济金融全局的高度加强统筹谋划,有效发挥市场主体、监管机构、宏观管理部门、新闻媒体等各方合力。

(一)促进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协调发展。直接融资比重的提升,离不开间接融资领域相关改革的同向发力。要健全市场化利率形成和传导机制,提高金融资产定价有效性,增加直接融资吸引力。落实好资管新规,统一监管标准,推动行业切实回归本源、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完善直接融资配套制度。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有利于扩大直接融资、鼓励长期投资的会计、审计、财税等基础制度和关键政策。推进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拓宽境外投资者进入股票、债券市场的渠道,增强外资参与便利度。完善统计制度,构建分层、分类、具有可扩展性的直接融资统计指标体系,更好反映社会融资的真实构成和发展趋势。

(三)构建有利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良好市场生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导向,以全面贯彻新证券法为契机,落实“零容忍”要求,加强立法、行政、司法的协同配合,健全行政执法、民事追偿和刑事惩戒相互衔接、互相支持的立体、有机体系,切实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市场良性循环。

2为什么要“积极有序发展股权融资,大力发展债券融资”(为什么要减少债权性融资,增加资本性融资)?

参考17年初试论述

3金融法治对于实现十三五规划中的提出来的金融领域要达到的五个目标、八大任务有何建议?

《“十三五”现代金融体系规划》提出来的金融领域要达到的五个目标、八大任务,围绕着建设现代化金融体系展开,建设现代金融体系是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的一个目标,也是“十三五”时期的一个重要任务。

从金融法治的角度看,五个目标、八大任务涉及到整个金融法体系,可归结为金融主体(含调控主体、监管主体、营业主体)法、金融调控与监管法、金融业务管理法、涉外金融法四个大的方面。为实现五个目标、完成八大任务,可以从以下几点展开:

一、坚持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金融立法、执法以及参加金融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的所有主体必须遵循的基本的行为准则。它是金融法本质和内容的最集中的表现,对金融法体系中的各项制度具有普遍的指导作用。我国金融法应当确立和贯彻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一)稳定货币与促进经济增长相结合的原则
稳定货币、避免通货膨胀是我国货币政策的主要目标,是我国金融工作的一项长期稳定的方针,同时也是货币流通规律的基本要求。为了保证货币的合理发行,保持人民币的币值基本稳定,就要使金融管理活动和金融经营活动朝着稳定货币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的目标发展。金融法将稳定货币与促进经济增长相结合的方针确定为法律原则,从而使经济规律的基本要求和国家金融政策一致起来,使金融政策由于被法律确定下来而得到强制执行。

(二)保障金融效率原则
该原则要求一切金融活动必须围绕提高经济效益这个中心展开,严格各项贷款的审批制度、责任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以保证贷款的安全和使用效益等。

(三)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协调原则
金融活动和金融关系涉及各方面当事人的权益。金融法必须明确金融机构在金融活动中应当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由于资金融通量巨大,经济关系复杂,经营风险提高,加之现代社会信息交流快,所以金融业对社会影响极大。为此,金融法必须采取的货币政策工具和其他制度措施,必须考虑减少金融风险,维护国家与社会整体利益及金融安全的需要。

(四)维护金融主权与尊重国际惯例的原则
一方面,我国的金融立法要大胆地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的金融立法经验,采取国际金融立法的惯例,培育外向型的金融市场;另一方面,又要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从维护国家主权、国家经济安全和促进本国经济发展入手,对外债、外汇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并对外资银行和其他外资金融机构的活动以及我国驻外金融机构依法进行管理和必要的金融监督。

二、发挥央行的调控职能
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务院组成部门,是特殊的国家机关。作为中央银行,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承担金融宏观调控职能;拥有资本,可依法开展业务,行使发行银行、政府的银行和银行的银行的职能;同时,它还是国家金融稳定的重要力量,在国务院领导下防范和化解系统性、整体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人民银行的职责,依《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条的规定有以下13项:
(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八)经理国库;
(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上述规定中,第(二)、(三)、(七)项职责是人民银行调控职能、发行的银行的具体体现;第(一)、(四)、(五)、(六)、(十)项职责是金融监管职能的体现;第(八)、(十一)、(十二)项职责是政府的银行的体现;而第(九)项职责及依该法第四章开展的金融业务则比较集中地反映了人民银行的银行的银行的职能。

三、监管机构加强监管
金融监督管理主要是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的监督管理。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银保监会成立于2018年,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和保险业,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

我国近年来暴露的一些金融乱象和微观局部金融风险,身兼发展与监管两职的监管部门目标冲突是重要原因。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分离监管规制与执行、由人民银行负责金融业重大监管政策的制定。主要有两个考虑:一是有利于确保发展与监管职能的切实分离。监管规则外生降低了监管执行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增强监管政策的透明度,从而保证监管者专注于监管,防止目标偏离。二是有利于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在金融业综合经营趋势明显的背景下,金融风险跨部门、跨领域、跨行业传染并放大的特点明显,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超出了单个领域监管部门的能力范围,以近年来快速发展的万能险为例,其资金链条可能横跨银、证、保多个行业,从单个监管部门的角度看,都监管合规、风险可控,但从全局看其风险隐患可能已威胁金融系统稳定。因此,由中央银行从维护金融系统全局稳定的角度,负责重大金融监管规则制定,包括制定跨市场交叉性金融产品的监管规则实现穿透式监管,统一同类产品监管标准和规则落实功能监管,从而有效防控系统性金融风险,有力维护金融稳定。

在新发展格局下,金融监管者肩负着新的使命任务,需要不断探索新形势下的监管理念和方法,持之以恒提升监管有效性,形成监管与市场的良性互动和正向激励。要坚持把防范金融风险作为首要目标。金融业是经营风险、管理风险的行业,与风险相伴共生是金融的固有特征。监管者的本职就是审慎把握风险本质,及时规范金融机构行为,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四、扩大金融对外开放
从更高层面认识对外开放的意义,坚持扩大对外开放的大方向,不断推动有关政策改革,使改革和开发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深化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既积极有为、扎实推进,又顺势而为、水到渠成。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便利对外经济活动,稳妥有序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同时,在维护金融安全的前提下,放宽境外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限制,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促进金融市场规制与国际标准进一步接轨。

(可以看出,本题的参考答案与17年复试笔试十分相似,笔者在这里想提示大家,对于金融法领域一些宏观性的题目,可以运用体系化思维,从多角度进行解答,形成知识点的串联。本题与17年复试笔试,就是运用体系化的思维解答题目的范例,考生可以在参考答案的基础上,通过总结练习,形成自己的答题模板。)

三、论述题

谈谈你对我国在大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完善竞争法律制度的看法

思路分析
本题为经济法恒常热点,对当下经济法学习仍有指导意义,同学们注意学习把握。同时,为实现真题对同学们学习帮助作用的最大化,本题采用的是2021年相关政策文件最新的表述。

第一步,审题。抓住关键词,即“经济高质量发展”、“完善竞争法律制度”。

第二步,分析。“经济高质量发展”是整体的大背景,“完善竞争法律制度”是具体的措施。因此,我们应当首先介绍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大背景,以及围绕目前的竞争法律制度现状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引出为何要“完善竞争法律制度”,完善竞争法律制度有何好处(此处可对应第三编市场规制法——第三章竞争法——第一节竞争和竞争法概述——二、竞争法中的作用。

第三步,“怎么办”,即如何“完善竞争法律制度”,可从竞争法律制度具体有何内容展开(此处可对应第三编市场规制法——第三章竞争法)。针对第二步和第三步,除教材中固有的竞争法内容外,讲义中还补充进了“竞争法知识深化”和“竞争中性”的内容,为同学提供了答题素材。

参考答案

党的十九大明确我国经济发展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只有大力提高发展质量,才能解决好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以更加平衡更加充分的发展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2020年12月18日结束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确定为2021年的重点任务之一,并且明确提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这表明,完善竞争法律制度在我国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是我国现阶段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进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介绍下整体的大背景,该背景在竞争中性专题和增补讲义中有相关素材)

竞争法是调整不正当和不适当的市场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市场体系还不健全、市场发育还不充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没有完全理顺,还存在市场激励不足、要素流动不畅、资源配置效率不高、微观经济活力不强等问题,现有的竞争法律制度还存在不足。完善竞争法律制度,可以发挥经济竞争的积极作用,抑制经济竞争的消极作用,保障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达到维护自由、公平竞争,保障市场调节机制的正常运行的目的。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还能促进国际贸易的稳步增长。(讲义中内容——竞争法的概念、作用、“竞争中性”专题中的“我国经济体制在新时代的缺陷”)

完善竞争法律制度,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一、立法上:
(一)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目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仍然较为原则和笼统,在不少方面的可操作性不强,相关配套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工作尚未完全跟上。
(二)尽快建立健全“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的法律制度,为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完善和实施奠定坚实制度基础。一是要进一步完善落实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的顶层设计和法制建设。二是通过修法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纳入反垄断法,增强这项制度的刚性约束。三要依法强化各级人大和人大财经委对计划制定、财政预决算全流程,开展公平竞争的专项监督。
(三)以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为导向,进一步推进反垄断法的修改与实施。一是反垄断法的修改与实施,要坚持面向市场发展、国际竞争和未来创新的整体导向。二要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的责任制度。三要以面向未来的思维,妥善应对全球反垄断法共同面临的平台经济、数字经济挑战。除此之外,反垄断法修改的整体导向,要注重进一步增强我国反垄断执法的专业性和程序法制化。

二、执法上:
在统一市场监管格局下加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执法机构建设。建立和加强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并解决多头执法问题。进一步完善强化反垄断法实施的体制机制。通过组建更加权威、专业和相对独立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不断加强和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体制机制。

三、守法上:
在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的同时,加强竞争文化的培育和推进竞争合规的开展。通过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的宣传普及和竞争倡导等活动,提高民众的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法律意识,培育全社会的竞争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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